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关于2025年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
闵行、长宁、青浦、嘉定区人民政府:
根据《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》规定,为加快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,打造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,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、高能级的国内外贸易企业总部,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,现决定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范围内开展2025年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认定条件
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范围内,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(一)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,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%以上,且上年度营业收入(销售收入)超过60亿元人民币;
(二)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,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%以上,且上年度营业收入(销售收入)超过20亿元人民币;
(三)以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,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%以上,且上年度营业收入(销售收入)超过10亿元人民币;
(四)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,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,面向企业(提供企业间交易)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。
对商务区打造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,经管委会和所在区认定,可适当放宽条件。
二、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
(一)申报企业向管委会商务处提交下述材料:
1.上年度审计报告;
2.贸易型总部申报表(附件1);
(二)请各区对口部门受理申请,在“贸易型总部申报表”上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,填写“贸易型总部申报汇总表”(附件2),连同企业材料一并,于2025年4月25日(周五)前报送商务处。
(三)商务处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,对外公布名单。
三、有关要求
各区对口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,依据各自区域特色、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,对有关企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,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。督促企业及时、如实报送相关材料,加强审核把关,确保材料真实有效。
四、联系方式
附件:1.贸易型总部申报表
2.贸易型总部申报汇总表
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
2025年4月3日